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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污染防治責任管理制度
分類:
公示公告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
2020-03-13
訪問量:
【概要描述】
北京化學試劑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
污染防治責任管理制度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特制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一、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的工作方針和“三同時”規定,做到生產建設與保護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二、 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其穩步向前發展。
三、設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各部門領導組成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組 長:周玉斌、南山
副組長:王海生、邢巖、孟蓉、米紅、田剛毅
成 員:魏立新、高鵬、時建秀、高雄、周猛、楊曉紅、王倩
楊長青、王連旺、廖紅英、韓洪、常家靈、胡凌山
四、安全環保部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標和任務落實到相關責任單位。
五、按照“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生產部門對本單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各生產部門必須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地方和公司頒發的各項環境保護規定,穩定生產裝置長周期生產,減少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排放。
七、各生產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積極參加與公司有關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并在業務上接受安全環保部的指導和監督。
八、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禁止向外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2、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3、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并粘貼危險廢物標志。
4、危險廢物的存放區必須具有防風、防雨、防曬設施,設置防流散設施。
5、各類危險廢物必須分類堆存,不允許混堆。
6、危險廢物存放區必須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的要求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
7、各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要求儲存在指定的回收容器內,并密封保存,危險廢物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凡盛裝過化學品瓶、罐等容器為危廢的管理重點,存放時必須將容器內的液體倒干凈,并用清水沖洗后單獨包裝,包裝容器內不得留有液體,并在包裝上標注部門名稱,送存日期。
9、濾芯、濾紙等需要各自單獨打包存放,禁止跟其它固廢混在一起打包存放。
10、危險廢物中嚴禁將生活垃圾等混存收集,存放危險固廢前請通知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做登記后入庫存放。
九、安全環保部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臺帳必須真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量,并設專人管理。
十、對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應進行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安全防護知識、正確的應急處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十一、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車間人員應當熟悉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十二、公司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
十二、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報告公司應急指揮部,公司應急指揮部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十三、根據化工生產實際情況,安全環保部在裝置開、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密切配合生產部門,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危險廢物的回收與排放,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十四、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公司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三同時”制度,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頒布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防止新污染源產生。
十五、建立健全公司環境保護制度、檔案,專人負責各類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承擔資料、檔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依照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及要求,公司對節能減排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十七、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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